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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编辑: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2年09月20日 访问次数:30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防止形式主义;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规范和完善公开制度;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常委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干部任免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院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院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院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各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党员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不同内容,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方式。适合在一定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中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文件和简报等形式公开;适合对全校师生公开的,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内电子终端等渠道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及各院级党组织应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学校党委对院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院级党组织制订的党务公开目录需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各院级党组织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各院级党组织对于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收集反馈。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和建议,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公开工作。
(四)归档整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党的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具体时限要求依据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安全保卫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机关党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院级党组织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或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将作为各院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由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党员、党代表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学校信息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级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