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州国际纳米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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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实验室的安全。根据浙江大学浙大发设〔2007〕10号文件“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纳米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纳米院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纳米院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实验室安全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平台、实验室应逐级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任。各平台、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和防污染等安全与卫生工作。

第四条 各平台、实验室应加强对相关师生(特别是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组织学习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各平台、实验室具有操作指导性的制度、规程必须要上墙。

第五条 各平台、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各类安全与卫生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
2.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院、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具体规定学校将另行制定。
3.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4.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大楼和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二)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
1.在目前条件下,纳米院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三)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实验室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2.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3.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达标排放。

(四) 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需要使用明火电炉必须遵守浙大设发(2009)1号文件《浙江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五)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1. 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2. 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六)信息安全管理
    1.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平台、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2. 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3. 有关涉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浙江大学保密工作条例》(党委发〔2005〕55号)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七)辐射放射源安全管理
在目前条件下,纳米院实验室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辐射的工作。

第六条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精心维护、使用。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注意防火、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恒温等问题,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3.各平台、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冰箱(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和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冰箱(冰柜)等附近,保持实验室通风。
4.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工作,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5.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做到精心保养、维护,定期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修理能力的人员不要随意修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要报院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待批准后方可拆改。
6.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和技术能力强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使用证,方可独立操作使用仪器。
7.仪器设备损坏或因非正常原因造成性能下降,均属损坏事故,应及时报告院,并迅速查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由院审核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事故的方向,要总结教训,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应分别情况,给予事故当事人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并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如有盗窃发生,及时报告院、浙江大学保卫处、设备处处理。由于保管使用人员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应由当事人酌情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办公室、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各系所、实验室所有房间需有一套备用钥匙,存放在单位办公室或传达室。钥匙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院内所有员工、学生在晚上12点后禁止留在院内。
6.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检查制度;谁主管,谁负责;确定每个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统一制牌悬挂门上,便于督查和紧急情况的联系。
2. 严格认真填写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法的《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
3. 由纳米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例行检查,每年至少4次(每个学期1次),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检查。
4. 纳米院对每一次安全与卫生检查进行情况汇总,填写《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须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完成后报研究院验收并在《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登记本》上签字,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5. 纳米院要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盖章后报校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实验室突发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1、在事发时现场教师、实验员应迅速组织、指挥,切断事故源,尽量阻止事态蔓延、保护现场;及时有序地疏散学生等人员,对现场已受伤人员作好自助自救、保护人身及财产。
2、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院主管领导,同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立即通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各职责部门,并立即安排人员实施事故现场警戒和管制、了解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
3、由保卫处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确定是否启动“浙江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院和实验室负责人、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纳米院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